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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市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制品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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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“血液制品”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:

1.全血; 2.血浆; 3.手工分红细胞悬液; 4.手工分浓缩血小板; 5.机采血小板;6.洗涤红细胞;7.冷沉淀; 8.去白红细胞;9.浓缩白细胞; 10.人血白蛋白。

二、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,符合下列条件,可以使用上述“血液制品”中规定品种,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,按特类药品处理;否则,一律按全部自费处理。判断依据以病程记录和使用前三日内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。

1、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出现低血容量休克,持续活动性出血,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%(手术、外伤、烧伤、肠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)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1)血红蛋白≤70g/L或红细胞压积≤0.22

2)血浆总蛋白≤5.0g/dl;

3)血浆白蛋白≤2.5g/dl。

使用全血、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或去白红细胞、血浆的。

2、中性粒细胞≤0.5x109/L,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使用浓缩白细胞的。

3、因慢性贫血出现:

①血红蛋白≤60g/L或红细胞压积≤0.20;

②血小板计数≤20×109/L,伴有出血表现。

使用除人血白蛋白、浓缩白细胞之外的“血液制品”。

4、血友病、血管性血友病(VWD)各种原因(先天性、后天获得性、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)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缺乏,并伴有出血表现,使用血浆、冷沉淀的。

5、因病危抢救(须医院提供病危通知单及抢救证明)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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